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秋季螃蟹肥美,高雄市海洋局為避免蟳蟹資源枯竭,正積極推動蟳蟹類保育政策。根據農業部漁業署規定,每年8月至12月禁止捕撈抱卵母蟹,且全年禁止捕撈、販售未達體型標準的幼蟹。海洋局提醒,相關業者與民眾應落實「不捕、不賣、不買」原則,若違反規定將面臨最高15萬元罰鍰。市府將持續加強稽查,確保蟳蟹族群能安心繁衍,達成海洋資源永續利用的目標。
蟳蟹「三不曲」重點:
1.不捕撈:漁民在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捕撈抱卵母蟹(俗稱「開花母蟹」),以及全年禁止捕捉(旭蟹甲殼長未滿6公分,善泳蟳甲殼寬未滿7公分,鏽斑蟳、紅星梭子蟹及遠海梭子蟹皆未滿9公分甲殼寬)的小蟹。
2.不販售:魚市場、餐廳等相關業者不得販售或陳列抱卵母蟹及幼蟹。
3.不購買:民眾不購買、不食用抱卵母蟹及未成年蟳蟹,以行動支持保育。
海洋局不定期巡視漁港及魚市場攤商並加強相關宣導,共同養護尚未性成熟階段之蟳蟹類資源,查獲違反規定者,將依漁業法相關規定,函送農業部漁業署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海洋局籲請漁(市)民朋友共同維護蟳蟹漁業資源之永續經營。